每名贫困残疾儿童每年可获万元以上救助
近日,我省出台《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广东省实施方案》,确定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开展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优先开展贫困残疾人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使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救助,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全国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我省制定了《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广东省实施方案》。
此次,康复项目救助对象为具有广东户籍、家庭贫困、有康复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按照家庭经济收入先低保再经济困难,年龄先小后大的原则进行救助。省康复救助经费优先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珠三角地区的康复救助经费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本标准进行解决。提供服务的康复机构必须是由省残联组织康复专家审评认可的定点机构。
该“实施方案”确定救助标准是:
一、为0-6岁聋儿免费验配双耳全数字助听器(含耳模和1年用电池费用);并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提供基本听觉语言康复训练。
二、按每人每次12000元的标准(含术前检查费用,限1次)补助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0-6岁聋儿的手术费用;并按每人每年14000元的标准(限1年)提供康复教育训练。
三、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可连续3年)为0-6岁脑瘫儿童提供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基本康复教育训练。
四、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可连续3年)为0-6岁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基本康复教育训练。
五、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可连续3年)为0-6岁孤独症儿童提供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基本康复教育训练。
各类贫困残疾儿童救助数量分别是: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低视力助视器90件,总计金额4万元;为53名贫困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补贴人工耳蜗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经费,总计金额243.8万元;为52名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总计金额180.96万元;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200人次,总计金额200万元;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共4110件,总计金额493.2万元;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300人次,总计金额300万元;为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55人次,总计金额55万元。
为确保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在广东得到顺利实施,“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职责分工:省残联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会同财政部门检查、监督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审评定点康复机构并监管其康复工作效果。省财政负责按项目计划分年度下达资金,将属政府采购的康复训练器具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市残联要根据省下达的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定点康复机构要对受助残疾人提供优质、优惠的康复训练与服务,做好受助期满残疾人的定期回访和家庭训练指导与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任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必须由项目受助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项目实施小组或项目地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各地级市残联要将已确定的资助对象,安排至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确保康复训练质量和效果。
20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