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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4-03-26 编辑: 作者:广东省残疾人康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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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促进听力语言康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制定的《广东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残疾人康复协会秘书处反映。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 残疾人 康复 机构建设 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

 

广东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建设,加大行业管理力度,促进听力语言康复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参照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关于下发省级聋儿康复中心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界定机构性质,明确工作职能,合理设置部门,规范业务管理,保障必备的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

  第四条
本规范涉及条款均为最基本要求。机构的业务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其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章  性质与功能

  第五条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是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主管)下,在上级相关康复机构的指导下,面向听力残疾儿童和其他伴有听力、语言障碍的人群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六条
康复机构开展听觉康复、言语矫治、语言教育和听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及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大力宣传、普及听力语言康复知识、早期干预和耳聋预防知识,推广实用康复技术。

 
县(区)级以上的服务机构应建设成为区域性的示范窗口和听力语言技术资源中心,指导下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业务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康复管理人员、康复技术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和听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属。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实用性康复科学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规模

  第七条
康复机构名称一般称为:××市(县、区)听力语言康复部(或中心)。

  第八条
康复机构应设:康复评估室(或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集体课教室、个别辅导室(或言语矫治室)、教师办公室(可兼图书室、档案室)、儿童活动室和室外活动场地。同时还应具备必要的生活用房:儿童卧室、盥洗室、卫生间、厨房、餐厅等。

 
根据需求和条件还可增设:功能室(区角游戏室、美工室)、听力测试室、耳模制作室、助听器验配及维修室(或人工耳蜗调试室)、学习能力评估室、培训教室(可兼家长学校)、保健室等。

  第九条
康复机构中接受服务的人数常年应保持在8人以上。

 

第四章 专业人员配备

  第十条
康复机构根据规模按一定比例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听力语言康复教育教师、保育员。

 
有条件的还要配备言语治疗师、听力师(或助听器验配师)、儿童保健医生等。

  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从业人员每年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体格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

  1.
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或医学类专业,从事听力语言康复工作三年以上。

  2.
康复教育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聋儿康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3.
言语治疗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医学类、康复类或教育类专业,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言语治疗师资格证书,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4.
听力师(或助听器验配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医学类专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并获得助听器验配师执业证书。每年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5.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育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保育员资格执业证书或取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教师与学生的配备比例,日托班应不低于1:6,全托班应不低于1:5。

 
保育员与学生的配备比例,日班应不低于1:15,夜班应不低于1:10。

 

第五章 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取得卫生合格证书和消防合格证书。康复机构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有条件的还应安装空调装置。

  第十四条
康复机构功能用房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如设置在综合性康复中心或幼儿园内,康复评估室、集体课教室和个别辅导室应有相对独立的空间。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一间个别辅导室。

  第十五条
康复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应不低于20平方米,康复评估室、集体课教室和个别辅导室所占面积应不低于建筑面积的2/3。业务用房总体使用面积应在160平方米以上。

 

第六章 设备与器材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助听器维护保养工具、康复评估工具、康复训练设备、教学设备、玩教具、图书和教学挂图、卫生保健器具以及儿童家居生活用品用具等。

 
有条件的还要配备听力检测设备、大型体育活动游戏器材等。

  第十七条 康复设备与器材具体要求:

  1、 每个康复教学班每应配备“助听器耳模维护保养工具”1套。

  2、
每个康复教学班应配备《聋儿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和《言语听觉反应评估》各1套。

  3、
每个康复教学班应配备“打击乐器或可发声玩具”、“语言治疗系统用品用具”、“听觉干预系列用品用具”、“言语治疗系列用品用具”各1套。

  4、
每个康复教学班应配备黑板、磁带和CD播放机、DVD机、电视机、录音机或数码录音笔、钢琴或电子琴各1部。

  5、
康复教学使用全国编教材,并参照当地幼儿园教材。每个康复机构具有6种以上专业图书和杂志。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教学卡片和音像资料分别在5套以上,儿童读物50册以上,且每学年有更新、补充。

  6、
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适合儿童特点的玩具至少5类50件以上,且每学年有更新、补充。

 

第七章 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康复机构应具备开展以下康复项目的能力:

  1. 康复咨询与康复转介

  2.
康复评估:听觉能力评估、言语能力评估、学习能力评估、言语听觉反应评估

  3.
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和语言教育、听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4. 言语矫治

 
5. 家长培训、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6. 后续跟踪

 
7. 助听器效果评估

 
8. 助听器适应性训练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还应具备开展以下康复项目的能力:

  9.
听觉康复:听力检测、助听器验配、耳模制作、助听器维修

 
10. 早期干预(开展亲子训练)

 
11. 人工耳蜗术后康复训练

 
12. 人工耳蜗调试

 
13. 后续教育

 
14. 希-内学习能力测验、格雷斯智力测验

 

第八章 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系,形成规范、高效的工作运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制订中长期综合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度进行检查和总结,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齐全。

  第二十一条
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技术规程和每日作息时间制度,认真落实、严防发生事故。

 
规章制度应包括:工作流程、听力残疾儿童一日活动安排、康复教师的行为规范指引、保育工作流程、业务主管工作职责、医技人员工作职责、康复教师工作职责、班主任工作职责、副班教师工作职责、保育员工作职责、助听器耳模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细则、社区指导工作制度、家长学校工作制度、家庭联系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定期进行康复效果和各项业务质量评价,制定改进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定期举办各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举办家长交流活动和康复咨询、培训。

  第二十四条
 制定康复科研和教研计划,积极开展、参加康复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各项业务档案(特别是技术人员业务档案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有特殊管理措施。

 

第九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康复机构根据听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结合其身心特殊需要,合理制订教育目标、年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帮助听力残疾儿童获得语言交流能力,促进其体、智、德、美、劳等全面、健康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康复服务质量应达到以下的指标要求:

 
1.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率=100%

 
2.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建立率≧98%。

 
3. 康复档案和康复记录书写合格率≧90%。

  4.
听力残疾儿童配戴助听器率(或植入人工耳蜗)为100%。

 
5. 助听效果满意率≧90%。

 
6. 家长对康复训练效果满意率≧80%。

 
7. 家长对服务工作的满意率≧90%。

 
8. 年技术差错率<1%。

 
9. 年度学位使用率≧95%。

 
10. 专业人员年度出勤率≧95%。

 
11. 康复设备、器材完好率≧90%。

 
12. 家长每学期与教师见面率≧90%。

 
13. 离开机构后,两年内与康复对象的联系率≧50%。

  第二十九条
与所在社区及有关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康复协作、转介、宣传、培训、咨询等社会工作。

 

第十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按照本规范要求和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对各级各类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达标验收,对达到相应级别的康复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并授牌,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机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接受同级残疾人康复协会(或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行业监管,每两年须通过专业考核和年审。对达不到相应类别标准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行业准入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在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